(2016)川13民终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钮大奇与阆中市柏垭镇人民政府、阆中市柏垭镇鹿角溪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钮大奇,阆中市柏垭镇人民政府,阆中市柏垭镇鹿角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民终13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钮大奇,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阆中市柏垭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才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小云,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阆中市柏垭镇鹿角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文元武,主任。上诉人钮大奇因与被上诉人阆中市柏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柏垭政府)、阆中市柏垭镇鹿角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鹿角溪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6)川13民初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审判员龙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志平、代理审判员蒙琼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钮大奇、被上诉人柏垭政府委托代理人张小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2年7月,因钮大奇多次信访,柏垭政府依据阆中市信访局安排,专门成立了10人查账领导小组,通过10天的查账核对,对钮大奇担任村干部期间,为该村委会垫支的相关费用,包括欠款、垫支电话费、垫支农税等,以及村级提留等进行全面清查,查账查明原裕农乡(后该乡合并到柏垭镇)鹿角溪村欠钮大奇费用为19,831.16元,但钮大奇所在村因政策变化无钱支付,钮大奇所在村提出在柏垭政府处借支或借用财政资金来垫付钮大奇的款项,柏垭政府研究后报信访局,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分三年从柏垭政府的办公经费向钮大奇垫付了应付的款项,现在已支付完毕。钮大奇领取完后,认为查账与事实不符,起诉请求:依法纠正错误,继续帮助原裕农乡及木龙桥村(现合并为鹿角溪村)履行下欠26,312.38元欠款和合同约定借款利息约19万元。原审认为,钮大奇主张的事实发生在1997年和1998年,至今近十九年时间,柏垭政府组织了10人,花了10天时间才查清,并作出下欠钮大奇19,831.16元的结论。根据钮大奇提供的证据和自制清单等无法推翻查账小组作出的村委会只欠其19,831.16元的事实以及钮大奇所主张的事实的存在,故钮大奇请求履行下欠26,312.38元欠款和合同约定借款利息约19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钮大奇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50元(经批准缓交,在执行中收取),由钮大奇负担。钮大奇上诉称,一、柏垭政府减少计算下列金额:支出类少3207.15元;自述自制报账类合计数少20元;借款类分别少计算3401.53元、2500元、2578.50元,合计减少11707.18元;扣钮大奇收取的14户农户农税等款15392.19元;累计减少计算欠钮大奇27099.37元,与镇党委查证情况汇报中计算金额完全印证;二、钮大奇垫支村欠乡的欠款11036.40元是实,乡政府应支付钮大奇树苗款3000元,抵交了村欠乡的款,村主任已支付500元,仍下欠钮大奇2500元;阆中纪委认定钮大奇贪污2578.50元被乡财政收取应予退还;上述合计16114.90元;柏垭政府、鹿角溪村委会合计应支付钮大奇45963.38元,扣减已支付的19831.16元,下欠本金26132.22元;柏垭政府、鹿角溪村委会合计应支付钮大奇45963.38元,暂减钮大奇收取的14户农税等款15000元,应以本金30963.38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6%计息计算19年合计本金利息211749.58元,同时按年利率36%计算复利为76244.20元,上述合计为314126元。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柏垭政府、鹿角溪村委会支付下欠26162.22元及利息211749.58元、复利76244.20元,合计314126元。柏垭政府答辩称,钮大奇主张事实发生在19年前,柏垭政府因钮大奇多年信访遂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查账后进行了结算,认定金额19831.16元,2012年,经信访审定该金额后,钮大奇无异议,柏垭政府分三年从办公经费中支付给鹿角溪村委会,钮大奇分三年从鹿角溪村委会领取了认定的垫支款,说明钮大奇对信访结论无异议,认可该金额并领取该款。钮大奇19年前的垫支款,除信访外未向柏垭政府主张权利,未向鹿角溪村委会提起诉讼,经2012年结算并领款后于2016年再起诉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1999年3月31日,中共阆中市纪委作出关于钮大奇同志所犯错误党纪处分的批复,载明,……钮大奇贪污学校桌凳款及计划外生育费等公款1820元,以及不应开支生活费等758元……。同年3月23日,钮大奇向乡财政所分别退款1820元、758.50元。柏垭政府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关于查证鹿角溪村委会钮大奇经济问题的情况汇报,载明,钮大奇在“3.3”事件清账期间未解决的账目问题,主要经济问题(一)支出类:1、1997.7.18垫支上交款5518.2元;2、1997.7.17垫支上交款5518.2元;3、1999.1.18会计刻章30元;4、1997.8.30经济登记费45元;5、1998.5.15办公账本费652.5元;6、1999.1.1复印报表6元;7、2000.1.20会议费20元;8、1994.8.9民工工资198元;9、1998.9.17送表费用7元;合计共9笔,8787.75元。(二)自述自制报账类:1、98年到99年担任会计工资每月115元,共15个月,合计1725元;2、98年至99年村干部财政补贴每月15元,共计360元;3、95年至97年三年账本款每年180元,共计540元;4、95年至97年三年会计费每年120元,共计360元;5、95年至97年三年办公费每年70元,共计210元;6、查账生活费(乡上)550元;7、市级联合工作组查账生活费200元;8、土地二轮承包误工工资200元;9、市级查账误工工资600元;10、98年8月12日打印费208元;合计共10笔,4933元;(三)借款类:98.2.26钮大顺借款12466.53元;2、98.2.1钮大顺借款9100元;3、98.2.26钮大顺借款3337.6元;4、98.2.1杜勇借款2500元;5、99.3.23赔退款1820元;6、99.3.23赔退款758.50元;合计共6笔30190.63元。对钮大奇反映的经济问题再次查账,情况如下:1.从账面查证及市联合工作结论应付钮大奇借款21502.6元;2.钮大奇收14户农户上交款15392.19,实下差6110.41元;3.钮大奇垫支上交款经账面查证核实共9笔,合计资金8787.75元;4.自述未报账的共10笔,资金4933元;综合上述资金核实,实际差钮大奇19831.16元。钮大奇分别于2012年12月、2014年8月、2015年2月12日领取7000元、5000元、7831元。对于上述报告中的金额,钮大奇提出了异议。关于应付钮大奇借款21502.6元问题,钮大奇提出21502.6元包括了本金及利息,但计算时降低了利息,应当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对方按月利率1.5%计算,少计算3000余元利息;关于钮大奇收取了14户农户上交款15392.19元,钮大奇提出已收取14户农户上交款,但实际收取金额已记不清,已给农户出具了收条,要求对方提供证据,钮大奇未记账,未向政府交纳,抵扣了政府下欠的款额。柏垭政府提出经调查核实,该14户农户已交上交款,但钮大奇未上交政府,调查组通过核实与钮大奇逐笔对应,钮大奇也已签字。关于支出类,钮大奇提出通过分项计算合计金额为11994.90元,但报告计算合计金额为8787.75元,少计算3207.15元。柏垭政府对该计算情况表示不清楚。通过对支出分项金额计算,合计金额应为11994.90元。关于自述未报账类金额,钮大奇提出通过分项计算合计金额为4953元,但报告计算合计金额4933元,少计算20元。关于借款类,分项合计金额为30190.63元,由于报告减少计算3000多元利息、乡政府应支付的树苗款2500元(报告载明的杜勇借款2500元)及退赔款1820元、758.50元(钮大奇提出因栽赃被纪委处理,该款被乡财政所收取,柏垭政府确认要予以退还,但实际未予退还),因此,得出应付钮大奇借款21502.6元。柏垭政府提出由于双方对借款本金及利息认定存在差别,因此,计算出借款类金额为21502.6元。本院认为,钮大奇担任原木龙村(现合并为鹿角溪村)文书、委员期间,向原村委会出借款额,并垫支村委会的有关费用未予报销等。2012年7月2日,阆中市柏垭镇党委成立财务查账领导小组,对钮大奇反映的经济问题进行查账核对后,由柏垭政府作出《关于查证柏垭镇鹿角溪村钮大奇经济问题的情况汇报》。钮大奇对该情况汇报中支出类、自述自制报账类、借款类金额均提出了异议。本院通过审理确认:关于支出费的金额,情况汇报记载的九笔分项金额计算合计为8787.75元,通过对各分项累计相加合计金额应为11994.90元,支出类合计金额少计算3207.15元。关于自述自制报账类金额,情况汇报记载的10笔分项金额计算合计为4933元,通过对各分项累计相加合计金额应为4953元,该报账类金额少计算20元。关于借款类金额,情况汇报记载钮大奇出借四笔金额分别为12466.53元、9100元、3337.60元、2500元,赔退款分别为1820元、758.50元。通过对钮大奇出借款总额的计算金额应为27404.13元。钮大奇提出因纪委批复交纳的退款属栽赃款,应予退还,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借款类金额由3万余元变更为21502.6元,钮大奇提出少计算了3000余元利息赔退款等,其要求按月利率3%计息,柏垭政府仅按月利率1.5%计息,柏垭政府也提出由于双方对借款本金及利息认定存在差别,由此可见,钮大奇出借给村委会的款额在借款类中统计时已包括利息,在确定应付款额时因计息发生争议,由于柏垭政府未提供统计借款时的本金金额及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金额,可以统计的四笔借款金额共计27404.13元作为双方当时结算的借款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钮大奇收取14户农户上交款已给农户出具了收条未上交,该款可与钮大奇应收取的款额予以抵销。综合上述认定事实及理由,钮大奇应向鹿角溪村委会收取的支出类金额为11994.90元、报账类金额为4953元、出借款金额为27404.13元,合计为44352.03元,扣减钮大奇已收的14户上交款15392.19元,下余金额为28959.84元,再扣减钮大奇已领取的19831元,钮大奇还应收取9128.84元。钮大奇因案涉纠纷多年来不断向有关部门上访或信访主张权利,产生诉讼时效中断,其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6)川138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二、阆中市柏垭镇鹿角溪村村民委员会支付钮大奇9128.84元,并从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以28959.84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止以21959.84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以16959.84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日止以9128.84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日止;三、驳回钮大奇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钮大奇负担350元,阆中市柏垭镇鹿角溪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1元,由钮大奇负担611元,阆中市柏垭镇鹿角溪村村民委员会负担4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龙 燊审 判 员 张志平代理审判员 蒙琼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丝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