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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特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广州陨石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王某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陨石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王某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326号申请人:广州陨石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艺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玉英,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英德市。被申请人:王某伟,男,住河南省太康县。申请人广州陨石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陨石科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伟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河区劳仲委)穗天劳人仲案[2016]423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陨石科技公司申请称:2016年6月6日,陨石科技公司与王某伟经协商一致签订培训协议。1.王某伟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9月5日已签订培训协议。合同上涵盖了甲乙双方的信息、合同期限、岗位、双方义务与权利、待遇等相关信息。2016年11月3日,王某伟与其上司汇报工作后就一直未回来陨石科技公司继续上班,属于旷工行为,陨石科技公司多次通知无果。2.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8月18日期间,以及2016年8月20日、2016年8月21日,王某伟的打卡时间虽超出正常上班时间,但并未根据陨石科技公司的《加班管理制度规定》申请。陨石科技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第三条明确写明应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王某伟的部分加班不应当被认可,因审批人为王某伟自己所签。陨石科技公司也并没有原件,王某伟存在欺骗和伪造证据的行为。3.2016年11月3日后,王某伟私自不上班,也未曾回来办理任何的手续。王某伟拥有陨石科技公司的重要客户资料,至今未与陨石科技公司交接。据此,陨石科技公司申请请求:天河区劳仲委穗天劳人仲案[2016]4239号仲裁裁决。王某伟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陨石科技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审理期间,陨石科技公司申请其员工陈庆前到庭作证。陈庆前到庭表示陨石科技公司的加班审批流程是员工先将申请交给直接上司签批,再交由行政人员,最后到财务部审核并发放加班费。王某伟部分加班并没有经过陈庆前的签批,且王某伟在工作中存在撒谎行为。王某伟与陨石科技公司签订过《培训期协议》。王某伟质证表示:证人的陈述不符合实际。陨石科技公司的加班流程并非证人所述。我并未伪造加班申请表,是在陨石科技公司的前台拍摄的。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仲裁委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应举证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关于陨石科技公司主张王某伟伪造加班申请书的问题。从王某伟在仲裁提交的《加班申请表》可见,王某伟以其本人名义签名,并未伪造陨石科技公司其他主管或上级的签名。陨石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伟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仲裁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对王某伟加班事实予以确认,属于事实认定的问题。陨石科技公司对此提出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综上所述,陨石科技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理据不足,对其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陨石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6]423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100元,由广州陨石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蕾蕾审判员  叶嘉璘审判员  年 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鹏程沈豪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