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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四川金东电缆有限公司与陈富、蒋小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东电缆有限公司,陈富,蒋小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343号之一原告:四川金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法定代表人:颜吉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春,男,公司员工。被告:陈富,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蒋小琴,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四川金东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富、蒋小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金东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东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金东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37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3137元,由原告四川金东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福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治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