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财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伟与高秀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伟,高秀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财保22-2号申请人:李伟,男,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被申请人:高秀贺,男,住四平市铁东区。申请人李伟与被申请人高秀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申请人高秀贺驾驶吉xx**号轿车将被害人崔淑霞撞伤后逃逸,致使被害人崔淑霞经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李伟为被害人之子。故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高秀贺所有的吉xxx**号轿车车籍并扣押该车辆。申请人自愿提供扣押车辆期间的存车费。经审查,本��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秀贺所有的吉xx**号轿车车籍并扣押该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宏审判员 石立军审判员 郝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员齐学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