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9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汪国庆与爱发科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国庆,爱发科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9907号原告:汪国庆,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爱发科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岩下节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则达,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庭吉,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国庆与被告爱发科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鼎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