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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9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汪国庆与爱发科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国庆,爱发科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9907号原告:汪国庆,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爱发科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岩下节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则达,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庭吉,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国庆与被告爱发科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鼎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