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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徽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62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李生,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宁,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宁,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安徽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宁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95702元【其中本金4140000元、利息和违约金共计966000元(顺延至款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91287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4394元、案件执行费5402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