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锦州拓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拓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锦州拓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泰山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3673782-2。法定代表人:杨云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延安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9189332-6。法定代表人:刘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88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76765元,执行费1051元,合计7781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6676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7781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6676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国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