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闵某、祝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某,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802号申请执行人:闵某,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光彩城A区。被执行人:祝某,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02民初63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祝某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480元。本裁定送达后年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