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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3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龙继平赵晓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继平,赵晓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3民初198号原告:龙继平,公民身份号码×××,男,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赵晓山,公民身份号码×××,男,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原告龙继平与被告赵晓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继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晓山经本庭合法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龙继平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3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赵晓山负担。事实及理由:被告赵晓山于2014年11月15日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用于买车,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支付利息,并签订买卖房屋协议(被告愿用新兴镇合兴家园1号楼8号做抵押),被告赵晓山于2016年2月还款7万元,现还差3万元未还,逾期后,原告龙继平多次向被告赵晓山索要,被告赵晓山均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赵晓山立即偿还欠款。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有借据一份,证明被告赵晓山于2014年11月15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被告赵晓山于2016年2月还款70000元,现剩余30000元没有偿还。被告赵晓山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赵晓山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举示的证据客观、真实、有效,故对原告举示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赵晓山于2014年11月15日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被告赵晓山向原告龙继平出具借据一张,借据内容为,“今借龙继平壹拾万元整;¥100000.00;借款人:赵晓山;出借人:龙继平”。原、被告双方未在借据中约定利息条款,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龙继平自认被告赵晓山于2016年2月偿还借款70000元,现还剩余30000元借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晓山向原告龙继平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被告赵晓山向原告龙继平出具借据借款时,双方均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原告龙继平按约定向被告赵晓山给付借款,被告赵晓山应承担还款义务。被告赵晓山向原告龙继平偿还70000元借款后剩余30000元至今未给付,故被告赵晓山应履行偿还剩余30000元借款的义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赵晓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但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处理。综上所述,被告赵晓山应向原告龙继平偿还剩余30000元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赵晓山给付原告龙继平欠款3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赵晓山负担,与上款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凌松人民陪审员  吴建明人民陪审员  杜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嫣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