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湖南航天医院与杨莎莎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航天医院,杨莎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民终4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航天医院,住所地长沙市枫林三路***号。法定代表人:彭望书,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浩文,湖南华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莎莎,女,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强,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梦晨,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湖南航天医院(以下简称航天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杨莎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2016)湘0104民初5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航天医院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航天医院无须向杨莎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498.48元;2、判决杨莎莎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航天医院与杨莎莎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7月1日到期,合同约定杨莎莎不能在航天医院规定的时间内考取岗位所需从业资格及注册的,航天医院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而杨莎莎在2014、2015年两年中,有两次考试机会,但仍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及航天医院的规章制度,航天医院解除杨莎莎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支付杨莎莎赔偿金。杨莎莎答辩称:一、航天医院解除杨莎莎的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二、杨莎莎尚在哺乳期,航天医院解除杨莎莎的劳动关系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审判决航天医院支付杨莎莎赔偿金并无不当。三、即使连续两次未通过执业医师考试属于航天医院的规章制度,但杨莎莎在航天医院解除劳动关系前仅有一次参加执业医师考试机会,并未违反航天医院的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航天医院的上诉请求。航天医院向原审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1、判令航天医院无须支付杨莎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498.48元;2、判令杨莎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定:杨莎莎于2010年3月1日与航天医院签订《见习期协议书》,航天医院从2010年2月26日起在航天医院处血透中心部门见习医生岗位见习,双方约定见习期至杨莎莎取得本岗位所需执业证注册时结束。2011年12月8日,杨莎莎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012年7月1日,航天医院与杨莎莎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编号为2012115,合同期限为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约定工作岗位为在“医疗”部门承担“助理医师”工作任务。2015年7月2日,航天医院与杨莎莎另行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书,编号为2015037,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1日,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在“血透中心”承担“医疗”任务,合同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续订和变更”第(二)款第2项第(6)约定杨莎莎有“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考取岗位所需从业资格及注册”的情况,航天医院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2015年9月9日,杨莎莎产子。杨莎莎未参加2015年的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6年2月29日,航天医院向杨莎莎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由于杨莎莎具备全国执业医师考试资格条件后连续两次考试仍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按照文件规定,决定与杨莎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6年3月29日,航天医院正式与杨莎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航天医院《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岗位执业管理的规定》(院字〔2010〕17号文件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已取得助理执业医师证的人员,从2010年底起计算,具备考试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必须报名参加执业医师考试,院给予连续两次考试机会。如连续两次考试不能取得执业医师证的,从第二次考试成绩公布后3个月内,给予转岗或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院字〔2010〕17号文件经航天医院2010年4月22日第六届职代会三次会议讨论通过,发送“血透中心”等机关。杨莎莎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实发工资为3784.57元/月,2014年度扣除社保等费用为592.15元/月,2015年度扣除591.15元/月,计算得税后应发工资为4378.71元/月,税前应发工资为4422.96元/月。2015年9月至航天医院解除劳动关系时止,杨莎莎在哺乳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航天医院停发工资。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航天医院单方解除与杨莎莎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对此,原审法院认为,航天医院单方解除与正在哺乳期内的杨莎莎的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航天医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之规定,向杨莎莎支付解除���动合同赔偿金57498.48元(4422.96元/月×6.5×2=57498.48元);故此,航天医院请求无需向杨莎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498.48元之主张,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航天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限航天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杨莎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498.48元。如航天医院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航天医院承担。本院二审期间,航天医院、杨莎莎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杨莎莎收到航天医院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后不服,向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航天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7498.48元。2016年6月27日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湘劳仲案字[2016]53号仲裁裁决,裁决航天医院支付杨莎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7498.48元。航天医院不服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航天医院解除杨莎莎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分析如下:航天医院主张其解除杨莎莎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杨莎莎主张航天医院解除其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航天医院以连续两次考试仍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为由,解除正在哺乳期的杨莎莎的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航天医院支付杨莎莎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航天医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南航天医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黎 藜审 判 员 戴 莉代理审判员 龙付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柏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