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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江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2刑初91号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江卫,住甘谷县。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公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江卫犯抢夺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秀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江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王江卫在秦州区华威大酒店对面的便桥上,趁王某1不备,抢得王某1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60余元、价值3729.80元的苹果6手机一部。2.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江卫在秦州区罗玉小区乡镇企业局对面巷道内,师某不备,抢得师某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450元、白色小米手机一部,另有公交卡等物。3.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江卫在秦州区南湖车站附近马路上,趁张某不备,抢得张某手提包一个,内有价值3424.34元的苹果6S手机一部,另有墨镜、钥匙、雨伞等物。4.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王江卫在秦州区天水监狱门口,趁冯某不备,抢得冯某手提袋一个,内有现金500元、三星手机一部,另有钥匙等物。5.2015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江卫在秦州区仁和里北口,趁姚某不备,抢得姚某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7000余元、钱包一个(内有现金300元,另有身份证等物),因姚某紧追不放,王江卫将手提包扔下,将钱包拿走,后姚某将手提包及手提包内7000元现金拿回。6.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王江卫在秦州区步行街数码网吧一楼楼梯拐角处,趁杨某不备,抢得杨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1360元、价值2369.12元的黄金项链一条、价值1128.82元的黄金戒指一枚,另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7.2016年7月6日,被告人王江卫在秦州区人民公园门口,趁白某不备,抢得白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00余元、价值1354.65元的魅族5手机一部,另有钥匙、电梯卡等物。8.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王江卫在秦州区自来水公司家属楼门口,趁段某不备,抢得段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000元,另有银行卡等物。9.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江卫在秦州区箭场里二区西口处,趁徐某不备,抢得徐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800元,另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10.2016年1月4日,被告人王江卫在秦州区华威大酒店对面公厕前,趁安某不备,抢得安某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30元、华为手机一部,另有手串、钥匙等物。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江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王江卫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江卫对指控抢夺的事实供认,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但辩称只抢夺了被害人杨某现金1000余元。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江卫窜至秦州区箭场里二区西口处,趁被害人徐某不备,抢得徐某蓝色皮质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800元,另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所抢现金被王江卫挥霍,其他物品被其丢弃。2.2015年12月7日0时许,被告人王江卫窜至秦州区自来水公司家属楼门口,趁被害人段某打电话之际,抢得段某紫色长方形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000元,另有银行卡等物。所抢现金被王江卫挥霍,其他物品被其丢弃。3.2015年12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江卫窜至秦州区仁和里北口,趁被害人姚某不备,抢得姚某自行车前面篮子里黑色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7000余元、钱包一个(内有现金300元,另有身份证等物),因姚某和周围群众紧追不放,王江卫将手提包扔下,将钱包拿走,后姚某将手提包及手提包内7000元现金拿回。所抢现金被王江卫挥霍,其他物品被其丢弃。4.2015年1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王江卫窜至秦州区皇城路天水监狱家属院内,趁被害人冯某不备,抢得冯某手提袋一个,内有黑红色钱包一个,钱包内装现金500元和白色三星手机一部,钥匙一把。所抢现金被王江卫挥霍,手机及其他物品被其丢弃。5.2015年1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江卫窜至秦州区步行街旁马廊巷数码网吧一楼楼梯拐角处,趁被害人杨某不备,抢得杨某灰白色长方形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300余元、价值2369.12元的黄金项链一条、价值1128.82元的黄金戒指一枚,另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报案后,被害人杨某在数码网吧后门三楼拐角处找到被王江卫丢弃的钱包,并从中拿回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所抢现金被王江卫挥霍。6.2015年1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江卫窜至秦州区罗玉小区乡镇企业局对面巷道内,趁被害人师某不备,抢得师某紫红色手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450元、白色小米手机一部,另有公交卡等物。所抢现金被王江卫挥霍,手机及其他物品被其丢弃。7.2015年12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江卫窜至秦州区廖家磨便桥上,趁被害人王某1不备,抢得王某1黑色皮质手包一个,内有现金60余元、价值3729.08元的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另有银行卡、会员卡等物。所抢现金被王江卫挥霍,手机送给其妹妹王某2,其他物品被其丢弃。破案后,该手机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王某1。8.2016年1月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江卫窜至秦州区华威大酒店对面公厕前,趁被害人安某不备,抢得安某黑色皮质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30元、华为手机一部,另有手串一串、钥匙一把。所抢现金被王江卫挥霍,手机及其他物品被其丢弃。9.2016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江卫窜至秦州区人民公园南门口处,趁被害人白云不备,抢得白云黑白色长方形布质手包一个,内有现金100余元、价值1354.65元的魅族MX5手机一部,另有钥匙一串、电梯卡一张。所抢现金被王江卫挥霍,手机被王江卫以200元卖于同村王某3,其他物品被王江卫丢弃。破案后追回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白云。10.2016年8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江卫窜至秦州区南湖车站附近马路上,趁被害人张某不备,抢得张某墨绿色皮质翻盖手提包一个,内有价值3424.34元的苹果6S手机一部,另有女士墨镜一副、钥匙一串、雨伞一把。该手机被王江卫以1900元卖于吴某,所得赃款已挥霍,其他物品被王江卫丢弃。破案后从收赃人吴某处追回手机赔偿金3424.34元,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综上,被告人王江卫抢夺作案10起,抢得现金6640余元及价值12006.73元的手机、黄金项链、黄金戒指、钥匙、墨镜、身份证、银行卡、雨伞等物,钱物共计18646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江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10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王某1、师某、张某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王某4、王某2、王某3、吴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收条,领条,销赃字条,视频资料及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江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抢夺金额达到数额巨大的50%,其行为构成抢夺罪,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关于王江卫所持只抢夺被害人杨某现金1000余元的辩解意见,经查,虽被害人杨某报案材料及陈述中均称,其被抢夺钱包内有现金11300余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其中现金11300余元中10000元放置一层,1300余元放置另一层,并称现金10000元是准备回家过年用的,但杨某报案后在事发地附近找到被抢钱包,钱包内有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未找见11300余元现金和身份证、银行卡,证实钱包被王江卫丢弃后再无他人翻动,且王江卫在归案后称其只抢夺了被害人杨某现金1000余元的供述一直稳定,杨某被抢钱包体积不大,若其中放有10000余元,王江卫应当发现并拿走,故认定王江卫抢夺杨某现金10000元的证据不足,对王江卫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王江卫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被追回,故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江卫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王江卫的刑期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 琼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裴至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济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