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宗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宗银,潘献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43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董事长。被执行人:岳宗银,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献华,女,1968年9月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43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岳宗银、潘献华银行账户余额125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殿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