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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内黄县东庄镇明亮煤场与王现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黄县东庄镇明亮煤场,王现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672号原告:内黄县东庄镇明亮煤场,住所地:内黄县东庄镇三流河公路南。负责人:王明亮,男,1969年4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王现广,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内黄县。原告内黄县东庄镇明亮煤场与被告王现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内黄县东庄镇明亮煤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黄县东庄镇明亮煤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内黄县东庄镇明亮煤场负担。审判员  刘伟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