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内黄县东庄镇明亮煤场与王现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黄县东庄镇明亮煤场,王现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672号原告:内黄县东庄镇明亮煤场,住所地:内黄县东庄镇三流河公路南。负责人:王明亮,男,1969年4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王现广,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内黄县。原告内黄县东庄镇明亮煤场与被告王现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内黄县东庄镇明亮煤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黄县东庄镇明亮煤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内黄县东庄镇明亮煤场负担。审判员 刘伟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