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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师海泉与党晓伟、王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海泉,党晓伟,王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78号申请执行人:师海泉,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党晓伟,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王丽军,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师海泉与党晓伟、王丽军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2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承担执行费17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丽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党晓伟履行了505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