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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方学道、汤恒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学道,汤恒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方学道,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汤恒桥,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方学道申请汤恒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字17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汤恒桥应支付申请人方学道案款366920.0元,承担执行费5403.8元。本院已执行50000元,尚有322323.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汤恒桥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0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乐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