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玖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玖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王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1311号原告:重庆玖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园区四支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3460364226。法定代表人:熊海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兰,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王涛,男,汉族,1979年1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重庆玖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玖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涛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玖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6元,实际收取26元,由原告重庆玖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高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