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与潍坊市峡升供销有限公司、潍坊市峡升供销有限公司岞山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212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仓南街41号。法定代表人:朱玉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洋,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市峡升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太保庄街道驻地。法定代表人人:翟文奎,总经理。被告:潍坊市峡升供销有限公司岞山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岞山街道岞山站村北500米处,东下洼村东。负责人:邓所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峡升供销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市峡升供销有限公司岞山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 霞人民陪审员 刘世勇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玉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