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02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洋诉被告焦桠翘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洋,焦桠翘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163号原告:王洋,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X。身份号码X。委托代理人王新建,男,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X,系原告王洋之父。身份号码X。被告:焦桠翘,女,198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X。身份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洋与被告焦桠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洋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洋负担。审 判 长  武永妮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熊妙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