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洋诉被告焦桠翘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洋,焦桠翘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163号原告:王洋,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X。身份号码X。委托代理人王新建,男,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X,系原告王洋之父。身份号码X。被告:焦桠翘,女,198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X。身份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洋与被告焦桠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洋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洋负担。审 判 长 武永妮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熊妙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