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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甘肃泰达印务发展有限公司与甘肃天信印务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泰达印务发展有限公司,甘肃天信印务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1295号原告:甘肃泰达印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安县。法定代表人:魏宝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亮,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甘肃天信印务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法定代表人:徐双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甘肃泰达印务发展有限公司与甘肃天信印务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军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