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孙强与刘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刘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1416号原告:孙强,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刘敏,女,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中江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负责人:赵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孙强与被告刘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强负担。审判员 罗 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文旖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