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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陈志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2521号之一移送单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陈志军,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嘉善县人民法院刑庭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5)嘉善刑初字第46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5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志军支付罚金490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69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志军现正在监狱服刑,其名下登记有房产,但均有抵押债权和另案首家查封措施,本案无可供立即执行处置的财产线索;另外,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一辆,本案也进行了查封,但车辆尚未实际扣押,也无法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浙0421执25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的,即予以恢复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陈志军继续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鲁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