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3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立举与徐立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举,徐立记,屏南县屏城乡里汾溪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3民初1424号原告:徐立举,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强,屏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立记,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第三人:屏南县屏城乡里汾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屏城乡里汾溪村委楼。法定代表人:徐献秦,村民主任。原告徐立举与被告徐立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徐立举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立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徐立举负担。审判长 李益民审判员 徐海珠审判员 李巧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常凤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