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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3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立举与徐立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举,徐立记,屏南县屏城乡里汾溪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3民初1424号原告:徐立举,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强,屏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立记,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第三人:屏南县屏城乡里汾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屏城乡里汾溪村委楼。法定代表人:徐献秦,村民主任。原告徐立举与被告徐立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徐立举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立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徐立举负担。审判长  李益民审判员  徐海珠审判员  李巧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常凤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