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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辖终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82邬凯与江苏苏商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苏商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邬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商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中路451号。法定代表人韩从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邬凯,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丰县。上诉人江苏苏商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邬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丰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1民初1095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苏商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建立合同关系,欠条上的印章系伪造的。被上诉人已经确定了本案所涉费用为雇佣而发生的劳务费,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综上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涉案欠条的内容,该欠条产生的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丰县西环路,因此应由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上诉人对欠条上的印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属于实体审查事项,须进入实体审查时予以确认,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认。综上,江苏苏商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涛审判员 张洪源审判员 王英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