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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艾琳.麦狄娜.拿-阿布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艾琳.麦狄娜.拿-阿布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79号罪犯艾琳.麦狄娜.拿-阿布斯(英文名IRENEMEDINANA-ABUS),1980年3月26日出生,菲律宾国籍,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2008)厦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琳.麦狄娜.拿-阿布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闽刑复字第23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艾琳.麦狄娜.拿-阿布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65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25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艾琳.麦狄娜.拿-阿布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艾琳.麦狄娜.拿-阿布斯服刑期间月平均消费人民币139.38元,并提供菲律宾驻厦门领事馆签发的困难证明。本院审理期间财产刑未执行。本院认为,罪犯艾琳.麦狄娜.拿-阿布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艾琳.麦狄娜.拿-阿布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艾琳.麦狄娜.拿-阿布斯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琳.麦狄娜.拿-阿布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32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东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