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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沈阳市辽吉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辽吉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764号原告:沈阳市辽吉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沈阳市皇姑区北塔街**号。法定代表人:郭春雷,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佳,男,汉族,1988年10月1日生,沈阳市辽吉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西三道街***号。法定代表人:田觉轶,总经理。原告沈阳市辽吉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受理。沈阳市辽吉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4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四平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合同各两份,合同单价在第一条:工程概况及专业承包作业内容1.5项中有明确说明,实际结算金额369.3477万元,该工程已于2014年年底结束,经验收已经入住。被告在施工期间已付款290.6300万元,尚欠款78.7177万元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余款78.7177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不具备被告的主体资格。首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从未签订过任何合同,也未授权任何人与其签订过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合同中“吉林省宇信建筑有限公司四平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部章”系伪造。答辩人单位从未刻过该章,该章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答辩人与外界签订合同均使用“吉林省宇信建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因此被答辩人提交的合同无效,答辩人不是被答辩人的合同相对人,且答辩人从未向被答辩人支付过工程款。二、被答辩人提交的工程量确认书系被答辩人单方制作。因答辩人未将工程转包给被答辩人,所以从未跟被答辩人进行过工程量的确认工作。本院认为:原告诉称与被告存在《聚氨酯外保温专业承包合同》,但被告予以否认,辩称其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均使用在长春市南关区公安局备案的合同专用章,不存在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部章,并且该工程已转包给高悦,原告从未与被告签订过《聚氨酯外保温专业承包合同》及建设工程合同。从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显示出,原告是与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部签订的《聚氨酯外保温专业承包合同》,而被告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既没有在合同上盖公章,也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因此,被告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起诉的主体不正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市辽吉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3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沈阳市辽吉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学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