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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温向乐与洛阳可可居置业有限公司、洛阳丰谷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向乐,洛阳可可居置业有限公司,洛阳丰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0号原告(反诉被告):温向乐,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灿和,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可可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梁安民,男。系公司董事长。被告:洛阳丰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王丽娟,女。系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楠,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反诉被告)温向乐与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可可居置业有限公司、洛阳丰谷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温向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洛阳可可居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洛阳可可居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温向乐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向乐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可可居置业有限公司、洛阳丰谷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洛阳可可居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温向乐的反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向乐撤诉,准许反诉原告洛阳可可居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温向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66元,由反诉原告洛阳可可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昌俊克人民陪审员  罗敬尊人民陪审员  李会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亚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