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美钦、吴笃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钦,吴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705号申请执行人李美钦,女,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吴笃华,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李美钦与被执行人吴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44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申请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一、作出决定,将吴笃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作出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笃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9614.2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已实际扣划被执行人吴笃华银行存款28907.13元,扣除申请执行费10293.21元,剩余款项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美钦。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吴笃华名下闽A×××××的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吴笃华名下闽A×××××的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无法控制到案,暂时不能处置,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依法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4483号民事调解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繁金执行员 林华龙执行员 谢建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正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