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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席英杰、张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席英杰,张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2708号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白羽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895253397。法定代表人:侯正虎,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瑞,男,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守进,男,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席英杰,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10日,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成,西峡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鹏,男,汉族,生于1988年7月7日,住河南省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席英杰、张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22日起按月息9.6‰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席英杰由被告张鹏担保于2014年6月28日在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河支行借款400000元,利率为月息9.6‰,期限至2016年5月28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席英杰一直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西峡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西公(经)立字[2017]10264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被告席英杰贷款被诈骗案立案侦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二被告的借款,公安机关已经以席英杰贷款被诈骗案正式立案受理,现处于侦查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宪本审 判 员  朱 博人民陪审员  张 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大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