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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夏华与马德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华,马德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341号原告:夏华,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马德文,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华诉被告马德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夏华负担。审判员  刘伟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军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