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夏华与马德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华,马德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341号原告:夏华,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马德文,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华诉被告马德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夏华负担。审判员 刘伟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军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