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928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五寨县亨旺汽贸经销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杜某某,五寨县亨旺汽贸经销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8执7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杜某某。被执行人:五寨县亨旺汽贸经销部。负责人:杜某某,系经销部经理。本院在执行郭某某与五寨县亨旺汽贸经销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忻中民终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某某、五寨县亨旺汽贸经销部的银行存款29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 张 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