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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与周崇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周崇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1825号原告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渤海路西侧长安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670345518H。法定代理人马东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义深,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崇梅,女,现住任丘市。原告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诉被告周崇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