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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9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吴洪发、周惠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吴洪发,周惠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989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居委会鑑海北路326号。负责人:程飞沫。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俊琴,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全,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洪发,男,汉族,1964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周惠娴,女,汉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吴洪发、周惠娴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俊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洪发、周惠娴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申领了卡号为48×××94的信用卡后开始进行消费。截至2016年7月31日,共透支本息合计63824.31元,其中透支本金62985.41元,利息838.9元。两被告为夫妻关系,于1987年1月19日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吴洪发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63824.31元,其中本金62985.41元,利息838.9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7月31日,此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周惠娴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吴洪发、周惠娴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卡号48×××94)后开始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6年7月31日累计欠原告本息63824.31元,其中本金62985.41元,利息838.9元,遂引发本案诉讼。另查明,两被告为夫妻关系,于1987年登记结婚。《中国建设银行白金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自银行记账日起,根据实际欠款天数,按每日累积欠款余额乘以日利率计算,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没有依约偿还,应负偿还欠款本金、利息的责任。截至2016年7月31日,被告累计欠原告本金62985.41元,利息838.9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逾期还款的,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故原告主张以该标准计付2016年7月31日之后利息,亦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并没有充足证据反映两被告明确约定涉案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亦没有充足证据反映两被告明确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故本案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周惠娴应对吴洪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缺席判决如下:一、吴洪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欠款63824.31元(其中本金62985.41元,利息838.9元,利息已经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之后利息以本金62985.4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周惠娴对上述吴洪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95.6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已预交),由吴洪发、周惠娴负担(该款项请直接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本院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海龙人民陪审员  叶兆桐人民陪审员  刘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莹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