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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督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峰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督343号申请人:马鞍山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焦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6679151960(1-1)。法定代表人:邵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丹,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叶峰,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人马鞍山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叶峰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于2017年4月13日发出(2017)皖0521民督34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叶峰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自发出支付令后无法送达被申请人叶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皖0521民督34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审判员 蒋 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