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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玉福清与袁雅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福清,袁雅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597号申请执行人玉福清,女,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袁雅莲,女,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402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袁雅莲给付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袁雅莲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袁雅莲在你处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陈守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一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