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王成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王成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3555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王成淼。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王成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355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2.97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355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刘冰菲执行员 冯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