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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周伟军、贾海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军,贾海炎,黄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623号申请执行人周伟军,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贾海炎,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黄仙云,女,1966年8月12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周伟军与贾海炎、黄仙云(2017)浙0726执62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7738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01月0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伟军于2017年0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海炎、黄仙云支付执行款524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6执6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代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鄂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