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牛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30刑初59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刚,男,1980年4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怀来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0日因本案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宗凡、梁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牛刚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怀来县沙城镇存瑞东街交通局路口处,与前方同向等红灯的柯某1驾驶的小轿车尾部相撞,后柯某1车辆又与前方同向等红灯的梁红春驾驶的小轿车尾部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牛刚血液酒精含量为310.54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刚的行为己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牛刚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牛刚酒后驾驶冀G×××××号东风标志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怀来县沙城镇存瑞东街交通局路口处,与前方同向等红灯的柯某1驾驶的冀G×××××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尾部相撞,后柯某1车辆又与前方同向等红灯的梁红春驾驶的冀G×××××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尾部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牛刚血液酒精含量为310.54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牛刚已赔偿柯某1、梁红春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牛刚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民事裁定书、谅解书、工作说明、照片说明、情况说明、证人柯某1、柯某2、吴某、张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被告人牛刚的供述及辩解。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牛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酒精含量310.54/100ml,且发生交通事故,本应严惩。鉴于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已扣除先期羁押的30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魏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