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81执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陆庆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陆庆华,罗小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32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城南虎山一街56号。法定代表人:李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文涛。被执行人:陆庆华。被执行人:罗小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81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陆庆华、罗小琼所有的坐落于江山市清河坊3幢215室及储藏室房地产进行了拍卖,2017年2月27日买受人王琦琦以人民币11566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陆庆华、罗小琼所有的坐落于江山市清河坊3幢215室及储藏室房地产的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王琦琦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琦琦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毛卓渊助理审判员  刘荣辉助理审判员  王 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