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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殷玉强与山西中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玉强,山西中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576号原告:殷玉强,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山西中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563592716D。原告殷玉强与被告山西中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殷玉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玉强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玉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878元减半收取计1439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殷玉强负担。审判员  国洪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