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殷玉强与山西中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玉强,山西中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576号原告:殷玉强,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山西中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563592716D。原告殷玉强与被告山西中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殷玉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玉强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玉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878元减半收取计1439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殷玉强负担。审判员 国洪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