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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贵华、杨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贵华,杨会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279号原告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李永明,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建平,系该信用社职工。被告张贵华,农民。被告杨会军,农民。原告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贵华、杨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鲁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