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贵华、杨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贵华,杨会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279号原告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李永明,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建平,系该信用社职工。被告张贵华,农民。被告杨会军,农民。原告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贵华、杨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鲁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