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2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袁云梅申请执行张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云梅,张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255号申请人袁云梅,女,1974年3月11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张薇,女,197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袁云梅申请执行张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51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薇偿还申请人袁云梅借款本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并承担执行费1400元,合计102550元,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8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为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给付执行款2000元,余款998000未给付。经查,被执行人张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袁云梅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51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甘琦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