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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东利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16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东利,男,汉族,1952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再审申请人王东利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14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王东利申请再审称:起诉事项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受理范围,法院应予立案。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或者指令其他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司法部对本案申请人职务、编制等工作安置问题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申请人对此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王东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东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颖舜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代理审判员  史光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江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