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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兴磊水泥制品厂、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西青区兴磊水泥制品厂,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42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兴磊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建新村委会西南侧。经营者:王长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镇黄圈村。法定代表人:梁风雨,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天津市西青区兴磊水泥制品厂与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兴磊水泥制品厂以被执行人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执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大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