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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执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筑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其他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筑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周海洋,局长。被执行人上海筑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全学利。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筑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沪02行审1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确定,对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分处罚决定准予执行。裁定生效后,因上海筑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筑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282.7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筑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行审1号裁定书、调查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筑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行审1号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松青审判员  袁黎明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双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