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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赵伟芬、王海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芬,王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赵伟芬,女,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王海民,男,197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伟芬与被执行人王海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1625.5元,被执行人履行51625.5元,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4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674元,由被执行人王海民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刘 刚助理审判员  王伟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毛善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