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陈小燕没收财产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7执116-6号被执行人:陈小燕,女,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关于被执行人陈小燕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阳中法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陈小燕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管理部门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陈小燕有号牌赤粤Q55D**本田摩托车一辆外,均无发现被执行人陈小燕有可供的财产执行,本院已依法查封了上述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此外,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陈小燕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以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兵代理审判员 冯子欢代理审判员 蔡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骆应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