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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郭正春与赵代忠、陕西宏泰龙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正春,赵代忠,陕西宏泰龙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68号原告郭正春,男。委托代理人田祯,西安市未央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代忠,男。被告陕西宏泰龙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巧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正春与被告赵代忠、陕西宏泰龙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正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8元(原告已预交),现全部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同 创代理审判员 马 俊人民陪审员 姚广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佳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