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7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邓元莉与什邡市宏威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什邡市宏威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756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邓元莉,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申请人:什邡市宏威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红白镇松林村*组。法定代表人:吴佳东,职务不详。邓元莉与什邡市宏威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川0682民初756号民事裁定,冻结什邡市宏威运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额的财产。邓元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什邡市宏威运业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邓元莉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什邡市宏威运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川F×××××大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小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易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