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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武强县水务局与河北鼎昆管业有限公司行政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强县水务局,河北鼎昆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23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武强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国,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万玲,武强县水务局水资办主任。被执行人:河北鼎昆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伊淑玲,经理。申请执行人武强县水务局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强县水务局武水决字【2016】第1101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缴纳决定书,并递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执行人武强县水务局经查被申请执行人未缴纳2014、2015年度的河道工程修建管理费,依据《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冀财综字【1996】95号文件、《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综【2002】84号文件、冀价行费字(2005)45号文件、衡价行费字(2005)41号文件,凡有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按上年度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0.5‰计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规定,作出武水决字【2016】第1101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缴纳决定书,被申请人在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故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强县水务局作出的武水决字【2016】第1101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缴纳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缴纳该决定书确定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于法不合,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武强县水务局作出的武水决字【2016】第1101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缴纳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国辉审判员  赵东博审判员  严云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新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