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7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国成张敏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刚,郑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7执80号申请执行人卜长林,男,生于1959年3月12日,彝族。被执行人王荣磊,男,生于1986年1月15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卜长林与被执行人王荣磊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7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王荣磊偿还原告卜长林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4740.99元。申请执行人卜长林申请执行标的66180.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荣磊在外地务工,经执行网络糸统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电话沟通协调,被执行人王荣磊出具了一份履行计划邮寄到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卜长林协调,申请执行人卜长林同意被执行人王荣磊约定的履行计划,可以按执行和解协议对待,但被执行人王荣磊未履行执行款,据此,依法将被执行人王荣磊纳入失信人名单,之后申请执行人卜长林自愿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7执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建 平 来自: